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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秀彩诉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彩,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623号原告:王秀彩,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告:胡敏,女,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告王秀彩与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秀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彩与被告胡敏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对被告胡敏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彩对被告胡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秀彩承担。审判员  高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