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爱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爱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白沙园区高庄路西侧、中央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有。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爱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增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