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祖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心和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祖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心和第三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祖仁,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心和第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心和村。负责人:刘广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兴,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祖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祖仁上诉称,其在几年前已离开户口所在地,去到佛山市石湾区工作并在该地长期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鱼塘承包合同》显示,本案案涉的鱼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心和村,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