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204号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一座八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HX32XH。负责人:郭泳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25号B座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7254624。法定代表人:余乃永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