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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琴娟与邵美燕、孟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琴娟,邵美燕,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秦琴娟,女,195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邵美燕,女,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孟俊,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下落不明。关于秦琴娟与邵美燕、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邵美燕、孟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秦琴娟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邵美燕、孟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具体查控信息如下:被执行人邵美燕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均被本院冻结),有一套位于无锡市棉花巷119-1302室房产(本院轮候查封),有一辆车牌为苏B×××××的车辆(查明该车辆实际登记所有权人为无锡宇龙冶金电炉制件厂),无公积金,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动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孟俊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均被本院冻结),有一套位于无锡市白药山新村7-201室房产(本院轮候查封)、有一套位于无锡市棉花巷119-1302室房产(本院轮候查封),无车辆,无公积金,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动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516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