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俊与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东港市。被执行人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小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爱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5508.9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并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7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