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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崔好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崔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崔好英,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12月占用皇城镇许家村土地282平方米(有林地233平方米、内陆滩涂用地49平方米),建设钢构棚(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并送达了淄国土罚字[2017]第72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淄国土罚字[2017]第72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其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在淄国土罚字[2017]第72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边垚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