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费志刚与申群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志刚,申群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806号申请人:费志刚,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XX。被申请人:申群果,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彩彤。申请人费志刚与被申请人申群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志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申群果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申请人费志刚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费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群果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