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与徐秀荣、段传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徐秀荣,段传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443号原告: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机构代码:B6800076-0。负责人刘河生,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羊,男,1955年12月25日生,系村委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徐秀荣,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段传停,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秀荣、段传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为149元,由原告修武县周庄镇刘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