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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李祥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李祥峰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35号。主要负责人:肖月强,行长。被告:李祥峰,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告李祥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祥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