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培周、李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周,李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周,男,1990年9月12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松,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培周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周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培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培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上诉人王培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春雨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