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厚仓、吕俊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仓,吕俊萍,李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厚仓,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吕俊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李忠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作出(2017)冀0925执保336号冻结裁定,冻结了冻结被申请人李忠清农业银行62×××70账号的存款25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忠清农业银行62×××70账号的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