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耀旭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耀旭,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8财保131号申请人:王耀旭,男,195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辉(系王耀旭之侄子),男,1974年4月14日生。被申请人:张卫东,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王耀旭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卫东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王耀旭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耀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卫东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耀旭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龙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