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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渭城区x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渭城区x公司,杜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渭城区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永嘉都市花园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斌,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x,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被执行人李x,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咸阳渭城区永泰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建琦或李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07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