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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木兰与陈华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兰,陈华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921号原告:杨木兰,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蔡铭妍,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红,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建平。委托代理人:李学明,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兰诉被告陈华红、中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木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即1590元,由原告杨木兰负担。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杨柳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