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江阴市艾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江阴市艾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75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艾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汪欲东。被告:江阴市中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汪欲东。本院审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艾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中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082020××××.2、名称为“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小鹏审 判 员 程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根星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