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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国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69号被执行人:林国清(绰号男人清),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国清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林国清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