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彦春与任代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春,任代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913号原告:王彦春(反诉被告),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孙桂贤,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代来(反诉原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包满仓,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春诉被告任代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春、被告任代来分别于2017年8月29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春、被告任代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春、反诉原告任代来(被告任代来)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均由原告王彦春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人民陪审员  朱利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