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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郭秀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秀秀,马祥林,薛仙萍,薛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26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呼鹏,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郭秀秀,女,199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马祥林,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薛仙萍,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薛翠萍,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秀秀、马祥林、薛仙萍、薛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