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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鑫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龙造纸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鑫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龙造纸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84号申请人:浙江鑫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66号办公楼二楼西边第三间。(组织机构代码:691294393)被执行人:浙江神龙造纸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9017-9)申请人浙江鑫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神龙造纸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80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064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鑫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神龙造纸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执行到位160646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7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