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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辉申请执行裴宇、陈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裴宇,陈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居民,现住灵石县南井沟一区46号390户。被执行人裴宇,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陈彩燕,女,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王辉与裴宇、陈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9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宇、陈彩燕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尚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