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637号原告:刘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律师。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该街道办事处建管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