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637号原告:刘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律师。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该街道办事处建管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