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莫保国、王双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保国,王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莫保国,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双喜,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莫保国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31民初64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莫保国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31执恢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