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保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