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晓光、陈景和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孙晓光,陈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负责人马晓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晓光��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民安街****号楼*单元301,身份证号码:2107191967********。被执行人陈景和,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临河居**组。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与孙晓光、陈景和其他案由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连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晓光、陈景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晓光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晓光、陈景和目前没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查封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未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晓光、陈景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连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