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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冠军与崔金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冠军,崔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赵冠军,男,1980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崔金山,男,1963年12月26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赵冠军与被执行人崔金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金山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冠军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其他存款。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崔金山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崔金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崔金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赵冠军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04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