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葛正泉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葛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必如,局长。被执行人葛正泉,男,1957年1月15日生,住如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葛正泉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684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接受海门市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多次上门要求被执行人规范养殖行为,其态度较为积极,目前已整改到位。经申请人确认后,其同意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该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陆身梅代理审判员 郭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