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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肖刚华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刚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55号原告:肖刚华,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住所地渝北区大盛镇东兴村6社。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兴水。原告肖刚华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肖刚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刚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元,全额退还原告肖刚华。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