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海东与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东,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6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镇原县城关镇路坡行政村玉史自然村(五号桥南头)。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海东与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东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借款123000元,并支付利息12136元(含已支付利息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38元,执行费19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海东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偿陈海东借款127000元你,其余执行标的10474元陈海东自愿放弃,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内容127000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海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940元减收取9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镇原县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