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升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宝平、冯红梅、高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升玉,杨宝平,冯红梅,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艾升玉,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燕滨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6********。被执行人杨宝平,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6********。被执行人冯红梅,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6********。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锁崖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6********。艾升玉申请执行杨宝平、冯红梅、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宝平、冯红梅、高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5000元(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19500元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其中100000元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268元、执行费2525元。后申请执行人艾升玉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175000元(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19500元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其中100000元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268元、执行费2525元。由被执行人杨宝平、冯红梅、高峰于今日支付75000元案件款、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案件款500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前支付剩余案件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68元,利息部分自行计算本院不予处理。执行费2525元由被执行人杨宝平、冯红梅、高峰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