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国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30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沈莉莉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国勇出生日期1973年3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莆田市城厢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6月8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331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9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杨国勇酒后驾驶闽B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城厢区南园路与学园路交叉路口500米处被公安机关设卡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杨国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59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国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莟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燕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