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守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守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民初2116号原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816北路103号(交通局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冯宋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贞、陈慕京,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守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建设公司”)与被告徐守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马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京及被告徐守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马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马建设公司无需支付徐守华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143693.92元(1、伤残补助金48937.5元;2、工伤医疗补助金26032.5元;3、伤残就业补助金26032.5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38062.5元;5、医疗费1628.92元;6、护理费26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徐守华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马建设公司将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A区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徐守华是受雇于包工头,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中马建设公司不应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之规定,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因此,即使中马建设公司承建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A区项目工地,中马建设公司与徐守华也只有劳务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无劳动关系。再进一步讲,徐守华向中马建设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是劳动关系,而中马建设公司与徐守华原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来解除一说。既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中马建设公司就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中马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徐守华辩称,中马建设公司的陈述没有依据。徐守华于2015年11月入职中马建设公司,2015年12月21日在施工工地因事故受伤,中马建设公司在收到劳动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中马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法应承担各项工伤赔偿责任。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守华于2015年11月10日进入中马建设公司承建的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项目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每日工资25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中马建设公司没有为徐守华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12月21日8时左右,徐守华在中马建设公司承建的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A区项目工地36号楼上班从事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不慎从3米高的升料台上坠落地面受伤。徐守华受伤后被送往福建省地质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后于2016年1月10日出院,被诊断为:1、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3、左外踝骨折;4、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等。徐守华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其自行垫付了医疗费用385元,剩余医疗费用由中马建设公司承担。除医疗费外,中马建设公司没有向徐守华支付其他费用。徐守华出院后,又多次到江苏省如东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徐守华个人垫付了医疗费用1243.92元。201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仓人社伤险(决)字[2016]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守华为工伤。2016年9月29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6年1563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徐守华的伤情为九级伤残。2016年12月8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6年1563号(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徐守华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徐守华受伤后未回中马建设公司处工作,并于2016年12月27日向中马建设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与中马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福建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1.8岁)与徐守华的年龄之差为19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2015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期间,徐守华在中马建设公司承建的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A区项目工地共工作39天,应得劳动报酬9750元,中马建设公司已足额支付徐守华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徐守华受伤前的月工资为5437.5元(250元/天*21.75天/月)。2015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徐守华与中马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徐守华有权享有的各项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何认定?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徐守华与中马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工伤认定系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可看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系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重要材料之一。由此可看出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已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工伤认定应作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中马建设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并未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且劳动行政部门向中马建设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中马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本院合理推定:中马建设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异议。现中马建设公司辩称其将讼争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雇请徐守华,故中马建设公司与徐守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徐守华为中马建设公司提供劳务并接受中马建设公司的工作安排,中马建设公司向徐守华支付报酬,徐守华与中马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徐守华有权享有的各项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何认定?1、医疗费。结合前述事实的分析认定,徐守华在住院期间自行垫付医疗费385元,之后门诊期间垫付了医疗费1243.92元,共计1628.92元。中马建设公司主张其中医疗费270.36元与本案讼争事故无关,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并未向法庭申请鉴定,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福建省关于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本院酌定20元/天*住院20天=400元。3、护理费。徐守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落,经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等,属于法定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结合其护理依赖程度,本院酌定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30元/天*住院20天=2600元。4、停工留薪期待遇。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徐守华有权享有的该项待遇为月平均工资5437.5元/月*7个月(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38062.5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结合本案案情,伤残补助金为5437.5元/月*9个月=48937.5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本案案情,福建省男性平均预期寿命71.8周岁与解除劳动关系时徐守华53周岁的年龄差为18.8年,依照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原则,折合为19年。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O.2个月。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故徐守华有权享有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如下:徐守华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62478元/年÷12个月*5个月=26032.5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同工伤医疗补助金类似,故该项金额亦为26032.5元。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中马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徐守华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徐守华在工作中受伤产生的相关工伤待遇,由中马建设公司负责支付。结合前述案情争议焦点(二)的分析论述,徐守华有权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具体如下:医疗费162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062.5元、伤残补助金48937.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6032.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6032.5元,上述各项共计143093.92元。结合前述案情争议焦点(一)的分析论述,本院依法认定,徐守华与中马建设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故中马建设公司主张其与徐守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须支付榕仓劳仲案[2016]341号裁决书认定的各项工伤赔偿项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守华支付医疗费162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062.5元、伤残补助金48937.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6032.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6032.5元,上述各项共计143693.92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茹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二: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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