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与上海通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叶风雷,上海通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叶城溶,张长青,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丰雄,苏观权,罗冬梅,叶章茂,周雅,吴金泽,黄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苏岳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叶风雷,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通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风雷,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叶城溶,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长青,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丰雄,职务不祥。被执行人:叶丰雄,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苏观权,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罗冬梅,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章茂,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雅,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金泽,男,1966你那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棠口乡贵溪村吴当**号。被执行人:黄翠珍,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与叶风雷、上海通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叶城溶、张长青、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丰雄、苏观权、罗冬梅、叶章茂、周雅、吴金泽、黄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金泽、黄翠珍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繁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叶风雷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叶章茂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层及1117号303室房产、苏观权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上述房产共同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房产中上海市闵行区繁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有案外人居某,其他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不具备执行到位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