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口支行、李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口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王樟书,行长。被执行人:李光森,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李基荣,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李大有,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光森、李光明、李基荣、李大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森、李光明、李基荣、李大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鉴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