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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芸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刘芸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005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彭军。委托代理人:赵鹏年,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芸萍(其余情况均不详)。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