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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7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邹明伟诉被告郭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348号原告:邹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伟诉被告郭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