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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林群、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财保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群,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村***号,身份证号码3501811978********。被申请人: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吴庄村前进路吴庄村委会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3228268K。法定代表人:陈钦忠。林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010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24691元;二、冻结林某个人银行存款124691元(户名:林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八一七支行;银行账号:95×××37)。林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某与海祥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海祥房地产公司已经按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榕开劳仲调(2017)第717号调解书支付了相应款项,林某申请诉前保全所针对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24691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林群个人银行存款124691元(户名:林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八一七支行;银行账号:95×××3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美钦附录: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