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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正文、张家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正文,张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83号申请人:赖正文,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翔,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家波,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赖正文与被申请人张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波所有的位于潭口××大道××小区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赖正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波所有的位于潭口××大道××小区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钦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