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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仁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仁爽,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初中文化,原系个体司机,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仁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仁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仁爽于2017年4月16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辽D×××××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满融村22号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所驾驶车辆为改型车辆、超载及未按照安全标准倒车,致使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朴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朴某因胸腹腔脏器毁损挫灭,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高仁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朴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高仁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高仁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陆某、刘某、胡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检斤单和保险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和归案经过、自首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调解协议及收条和交款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被告人高仁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仁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念被告人高仁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仁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彦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