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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经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经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91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经渭,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经渭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经渭于2017年6月8日21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中山路由武昌火车站向武泰闸行驶至中山路梅家山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丁经渭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丁经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经渭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丁经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经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经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