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道渠与张引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道渠,张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4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董道渠,男,194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引峰,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董道渠诉被告张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7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1,290,000元;二、支付2013年12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298,216.66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7,848.5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引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经全国法院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6月13日,本院根据(2014)松执字第6754号申请执行人董道涵提供的财产线索,合并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执行款。2017年8月29日,本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设立在农业银行上海昆冈支行、工商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等五个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单个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千元。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董道渠与被执行人张引峰(2016)沪0117民初177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