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乔银与张建成、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银,张建成,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69号原告:乔银,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李超,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新,经理。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银与被告张建成、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乔银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银撤诉。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乔银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