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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旭与陈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22号张旭、陈熙: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陈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勉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熙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旭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熙本次偿还其借款200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熙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山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0086元。执行款20086元申请执行人张旭已全额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5执恢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