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品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品优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01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则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品优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路***号商网。经营者杨琦。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品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品优副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露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