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代华、钟荣荣 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华,钟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529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代华,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105年5月28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107年5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钟荣荣,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代华、钟荣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郭成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代华、钟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7日、3月12日、3月26日,3月29日,3月31日,张代华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前后五次贩卖给钟荣荣共3.7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月31日,钟荣荣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张代华,从张代华租住的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搜出甲基苯丙胺29.76克。张代华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3.53克。二、2017年3月17日14时许、3月17日21时许、3月18日15时、3月24日23时许,张代华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共四次容留钟荣荣吸毒。三、2017年1月30日、3月9日、3月12日、3月26日,钟荣荣在瓦房店市仙洞街16号楼楼下贩卖给陈某某3.2克甲基苯丙胺,其中3月12日、3月26日卖给陈某某的甲基苯丙胺系从张代华处购买。2017年3月31日11时许,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向钟荣荣购买甲基苯丙胺,钟荣荣从张代华处购买后,到瓦房店市顺E网吧二楼1号包间卖给陈某某0.77克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钟荣荣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97克。被告人张代华贩卖甲基苯丙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代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张代华应当数罪并罚;张代华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代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荣荣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荣荣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代华、钟荣荣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陈阳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2017年3月9日这节事实有异议,认为卷宗中没有任何体现。2.2017年3月31日11时许,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属于犯意引诱,该节贩卖事实应予以排除。3.被告人钟荣荣应认定为坦白、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4.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不排除诱供的情况。5.认定被告人钟荣荣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钟荣荣和陈某某的口供,没有实物,无法认定贩卖毒品的克数。6.被告人钟荣荣是代购毒品请求酌定减轻处罚。7.被告人钟荣荣案发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经审理查明,一、1.2017年2月7日,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张代华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向钟荣荣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2.2017年3月12日,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张代华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钟荣荣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3.2017年3月26日,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张代华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钟荣荣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4.2017年3月29日,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张代华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钟荣荣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5.2017年3月31日,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张代华向钟荣荣贩卖0.77克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31日,钟荣荣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张代华,从张代华租住的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搜出甲基苯丙胺29.76克。综上,被告人张代华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3.53克。二、2017年3月17日14时许、3月17日21时许、3月18日15时、3月24日23时许,张代华在瓦房店市抱龙社区抱龙路迎春花园811号1单元302室共四次容留钟荣荣吸毒。三、1.2017年1月30日,钟荣荣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2.2017年3月12日,在瓦房店市仙洞街16号楼楼下,钟荣荣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系从张代华处购买。3.2017年3月26日,在瓦房店市仙洞街16号楼楼下,钟荣荣以人民币35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系从张代华处购买。4.2017年3月29日,在瓦房店市仙洞街16号楼楼下,钟荣荣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5.2017年3月31日11时许,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向钟荣荣购买甲基苯丙胺,钟荣荣从张代华处购买后,到瓦房店市顺E网吧二楼1号包间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卖给陈某某0.77克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钟荣荣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97克。案后,公安机关将案涉白色可疑晶体10袋、红色可疑颗粒一袋、电子秤一台、冰壶一个、人民币400元扣押。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8袋白色可疑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可疑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陈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钟荣荣、张代华供述笔录、钟荣荣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大连市第三医院影像学诊断报告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大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34号、235号、236号、辨认笔录、称量笔录、询问光盘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代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代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代华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代华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代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代华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钟荣荣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荣荣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陈阳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荣荣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案涉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张代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追缴被告人钟荣荣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元,上缴国库。五、公安机关扣押案涉毒品11袋,电子秤一台、冰壶一个,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冬冬人民陪审员 杨 筠人民陪审员 连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