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周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374号原告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3号香槟半岛3A-6号。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震,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武汉市鸿鑫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