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启祥与文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祥,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祥,男,生于1998年9月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委托代理人刘帮国(系刘启祥之父),男,生于1964年6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生于2000年11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二、由被告文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启祥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5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文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启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放弃400元赔偿款,由被执行人当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启祥赔偿款1100元;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文某某负担。本案案款已由刘启祥的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