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春生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责人杨文燕,女,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负责人景军杰,男,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春生于2017年8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