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袁永国、陈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袁永国,陈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袁永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善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袁永国、陈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辆、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袁永国、陈善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复利、律师费2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115.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4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