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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德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702民初730号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4xxxxx。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德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世纪新城***号,身份证号码21070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被告刘德利之妻,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被告刘德利,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被告刘德利的委托张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9062元、违约金88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及理由:被告是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世纪新城x-x号业主,其住宅面积为88.85平方米,依照业委会与我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金额的3‰按日收取违约金。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物业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入住后,并未按约如期缴费,从2003年7月至2017年6月已累计拖欠9062元物业费(收费标准㎡/日:2008年9月前为0.5元、2008年10月-2012年3月为0.6元、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为0.7元、2016年7月至今为0.8元)。为保护我公司利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并且以后能够按期如数缴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德利于2017年8月至11月,每月支付被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00元,于每月30日前支付;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被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000元。二、如被告刘德利按上述条款如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支付880元违约金的诉求;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四、此纠纷一次性结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森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月 来自: